山东工商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章程

2019年12月04日 14:25  点击量:

院发〔2013〕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健康,促进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文明、和谐、健康的教学育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属各单位和学校师生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章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学校组织、师生参与的,旨在改善校园环境,除害防病,提高师生健康水平的卫生活动。其主要内容是:

1. 校内环境卫生、公共卫生;

2. 校园内饮食卫生工作;

3. 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4. 以消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臭虫等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疫工作;

5. 其他疾病防治消毒工作;

6. 创建卫生单位以及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各单位的岗位职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教育广大师生遵守学校卫生制度,增强卫生意识,爱护卫生设施,积极参与卫生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后勤管理处、校办、宣传部、学生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团委、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院(部)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机关各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学校爱卫会下设办公室,由校医院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爱卫会的日常性工作。

第七条校爱卫会的岗位职责:

1.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章程;

2. 规划、部署、协调本校区域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3. 检查、督促本校区域范围内各部门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和建设健康学校等方面的工作。

4. 制定卫生工作计划与各项工作标准,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及效果评价。

5. 组织动员本校区域范围的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学校促进活动。

6. 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置违章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爱卫会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1.后勤管理处行使爱卫会职能,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负责校内食品卫生、校园环境卫生的清洁和日常管理工作;

2. 校办将有关工作纳入党政工作要点和督办工作内容;

3. 宣传部将爱卫会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活动,增强师生的卫生文明意识和科学健康理念;

4. 学生处组织动员学生积极参加经常性的卫生活动,指导学生参加日常卫生管理,搞好学生公寓及其周边的卫生保洁工作并负责督促、检查;

5.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教学楼的卫生保洁工作并负责督促检查;

6. 团委负责组织发动全体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教育团员青年增强卫生文明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7. 保卫处负责在出现卫生险情影响师生健康的紧急情况下,监控管制进出校园人员,维持学校秩序。日常工作中搞好综合治理,禁止外来垃圾倒入校园;

8. 校医院负责师生的卫生、健康知识教育宣传工作。

第三章 爱国卫生制度和师生义务

第九条学校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1. 每年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2. 每周四下午开展全校卫生清扫活动。

3. 学校每月全面检查卫生一次。

4. 对学校重点保洁区域,爱委会每周检查一次。

5.爱委会吸收学生参与学校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条全校师生应遵守下列义务:

1. 不随地吐痰;

2. 不乱扔垃圾杂物;

3. 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4. 不损坏卫生设施、绿化设施;

5. 不乱堆、乱放物品;

6. 不在建筑物的墙、门、窗、柱和室内台面上乱写、乱涂、乱画、乱张贴;

7. 办公室、实验室整洁、干净。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一条学校爱卫会工作以省、市有关规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要求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和检查评分办法,指导全校的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对在校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章程的单位和个人,校爱委会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校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