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9〕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工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所有学生食堂、教工食堂、幼儿园食堂。校内销售和加工食品、饮品的商业网点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是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校长是学校食堂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伙食管理委员会是学校伙食工作的领导机构。校长任伙食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校长任副主任,学生处(学工部)、团委、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校医院的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负责人任委员。伙食管理委员会下设伙食管理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管理督导内容。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中心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执行伙食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食堂的经营、管理、伙食结构进行监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食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依据《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伙食结构及成本核算指导意见》组织和参加食堂的成本核算管理。
第六条 各食堂成立食堂管理工作小组,对各自食堂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宿舍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及时向饮食服务中心报告食堂食品安全动态。各食堂负责人是食堂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食堂安全负全责。食堂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和消防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章 管理依据和要求
第七条 食堂管理依据下列文件规定实施:
(一)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审计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后字〔2005〕1号);
(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后字〔2006〕2号);
(三)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0号);
(四)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第12号);
(五) 中国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实施办法》(中高学后伙〔2012〕1号);
(六) 中国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伙食结构及成本核算指导意见》(中高学后伙〔2012〕2号);
(七)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
(八) 未尽内容以国家、省、市、区和行业协会等最新颁布的食堂相关文件为准。
第八条 学校食堂设置清真窗口。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清真窗口相应优惠。
第九条 食堂应按学校要求实行集中采购。根据《山东工商学院食堂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见附件1)。确需自行采购的食品原材料,须经后勤管理处书面批准方可采购。所有食品原材料、供应商信息应纳入“智慧食堂管理系统”管理。
第十条 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伙食结构及成本核算指导意见》确定基本大伙的部分主副食价格。食堂每月向后勤管理处提供保障性伙食经营的财务报表,后勤管理处通过“智慧食堂管理系统”每月对食堂进行整体成本核算(见附件2)。食堂保障性饭菜毛利率不得超过35%,风味小吃的毛利率不得超过45%,经营性餐厅的毛利率不得超过55%,超出部分,学校予以收回,并纳入食堂“公共服务费”管理,并作为食堂年度等级评定依据。
第十一条 食堂的装修、改造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食堂内外结构,改造方案须经莱山区食药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后勤管理处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主管部门、学校召开的有关饮食工作会议或培训,食堂负责人应按时参加。
第十三条 食堂售餐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收款方式收款,不得收取现金或变相收取现金,特殊情况须经后勤管理处书面批准。第十四条食堂伙食保障值班宿舍仅作为保障值班使用(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值班备勤宿舍暂行规定》执行,由各食堂负责管理。各食堂负责人对各自值班宿舍安全负全责。
第十五条 根据《山东工商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院发〔2016〕85号),各食堂须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第三章 检查和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食堂的检查分为日检、周检、月检和抽检,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山东工商学院食堂综合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3)是食堂检查和等级评定的标准依据。
(一) 食堂的日检由食堂经理组织食品安全员、消防安全员完成,并填写检查记录。
(二) 食堂的周检由食堂安全生产经理负责组织,主要对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 食堂的月检和抽检是食堂年度等级评定的依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重点问题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 食堂的消防安全检查、值班宿舍安全检查和食堂的食品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定期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根据《学生食堂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4)实施,对食堂的就餐环境、食品卫生、饭菜价格、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问卷调查,问卷结果作为食堂年终等级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食堂具备以下条件的,在年度等级评定时给予相应加分。
(一) 食堂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体系认证的,每一项加1分,共5分;
(二) 食堂单独设立食品安全快速检验室的,加3分;
(三) 食堂开展营养配餐,配备公共营养师、每日公布食谱、倡导健康低盐饮食的,加2分。
第十九条 食堂的年度等级评定依据月检、抽检、学生满意度调查结果和“加分项”综合评定(见附件5)。年度内月检和抽检等级2次不合格或未达到3次优秀的,年度等级不得评为优秀;食堂成本核算有2次超出规定数值的,年度等级不得评为优秀。
计算公式为:年度总得分 =(月检、抽检成绩总和÷月检和抽检次数)×80%+学生满意度取值×10%+加分项得分×10%。
食堂等级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得分≥90分为优秀,70<得分≤90分分为合格,得分<70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相应表彰:
对在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评比或比赛中获奖的食堂、窗口或个人,学校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食堂“公共服务费”,资金来源由学校政策资金和经营方提供的资金组成。“公共服务费”用于食堂的发展、食堂的维修和设备购置;用于伙食补助、价格调节;用于学校饮食业务培训、行业证书考试、宣传教育和学习交流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学校交纳食堂“公共服务费”1000元至5000元,并立即整改:
(一)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第12号)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二) 未经允许不参加政府主管部门、学校召开的有关饮食工作会议或培训的。
(三) 不按照学校规定的收款方式收款的。
(四) 被师生投诉且投诉内容被查实的。
(五) 超过许可范围经营,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学校交纳食堂“公共服务费”5000元至50000元,停业整顿7天:
(一)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较轻的。
(二) 违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第12号)相关规定情节较重的。
(三) 在月检评比中,连续2次不合格的。
(四) 主要食品原材料不按学校要求集中采购的。
(五) 未经后勤管理处书面批准,擅自改变食堂内外结构的。
(六) 对政府行政部门、学校下发的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
(七) 食堂因各种不良原因被举报、被媒体曝光、发生网络舆情或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不服从学校依法依规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事食堂应按上级部门处罚金额的等额向学校交纳“公共服务费”。
(一) 违犯《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定案的。
(二) 违犯《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
(三) 70号)相关规定被定案的。
(四) 被上级管理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直接单方解除合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偿经济损失。
(一)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经食药监管理、疾控等部门调查核实并定案的;
(二) 食堂(含值班宿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 食堂停业整顿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 连续两年年度等级评定不合格的;
(五) 食堂为国家法律禁止的集会、游行、宗教活动、宣传张贴反动言论等行为提供便利的;
(六) 造成其它重大责任事故或对学校造成重大舆论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山东工商学院食堂管理规定(修订)》(院发〔201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