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值班备勤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01月25日 16:19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值班备勤宿舍规范管理,确保管理有序、使用安全,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修订)》

(院发[2017]16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总量不足,原则上不提供周转房以外的公用房屋用于人员住宿。由于后勤保障、安全保卫、体育场馆(地)管理等服务保障岗位特殊需求,学校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一定数量的值班备勤宿舍用于值班保障和应急备勤。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确定值班备勤宿舍房源,并委托后勤管理处作为值班备勤宿舍的归口管理部门。担负值班备勤任务人员的所在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作为承租方和使用方,负责值班备勤宿舍日常使用管理和调配。

第四条 值班备勤宿舍分为一类、二类。一类为学校运行服务保障等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值班备勤宿舍,二类为服务外包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值班备勤宿舍。

第五条 承租值班备勤宿舍。由使用单位提交《山东工商学院值班备勤宿舍租住审批表》,经审核通过后,使用单位与学校签订《山东工商学院值班备勤宿舍租赁合同》。

使用单位应与使用人签订值班备勤宿舍租赁协议并交后勤管理处备案,并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到保卫处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备案。

第六条 值班备勤宿舍租住时间原则上为1年。

第七条 租赁合同的终止与续签。租赁期内可随时办理退租手续,合同终止。到期后续租的由使用单位办理续租手续。

第八条 学校对值班备勤宿舍进行供电、供水改造,实行独立计量。无法进行改造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作为值班备勤宿舍使用。

第九条 房租标准

一类值班备勤宿舍免收房租。

二类值班备勤宿舍因坐落位置、朝向、设施等因素,房租按照同期山东工商学院周转房房租基准价格的二分之一收取,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房租。

第十条 其它费用

(一) 承租期间的水、电、暖、网络、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二) 承租期间自用设施的维修费用(含材料费)由使用单位承担,公用设施维修由学校负责。

第十一条 费用的交纳

值班备勤宿舍的各种费用按月交纳,使用单位须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费用交至学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 值班备勤宿舍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禁向他人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值班备勤宿舍。

(二) 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私自对值班备勤宿舍进行装修;不得私自改动室内水、电、暖、气等设施;需安装空调的,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 不得在值班备勤宿舍内做饭、使用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明火。

(四) 不得在值班备勤宿舍内饲养宠物、家禽,不得在走廊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

(五) 不得留宿老人、儿童等与值班备勤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

(六) 爱护值班备勤宿舍内的设备及公共设施。

(七) 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

(八) 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学校将收回值班备勤宿舍,并按照同期山东工商学院周转房房租基准价格的3至5倍补收转租转借期间的房租。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退还承租的值班备勤宿舍:

(一) 使用单位日常管理检查不到位的;

(二) 使用单位未按时交纳房租等费用超过3个月的;

(三) 租赁合同到期的;

(四) 使用人因各种原因离职的;

(五) 使用人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八款规定累计三次以上的;

(六) 因学校规划、建设、改造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值班备勤宿舍无法继续使用的。

第十五条 值班备勤宿舍日常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后勤管理处对值班备勤宿舍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第十六条 退交值班备勤宿舍时,应将其清理整洁,保持原有设施齐全,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学校其它特殊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参照本规定审批使用值班备勤宿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